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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I排放大限将至客车企业经受考验
奚乐夫

   
  今年9月1日,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所有3.5吨以上的重型车都必须执行欧Ⅱ排放标准。对于客车企业而言,9月1日这个日子也就成为了欧I排放车型的大限。

    由于环保总局上述公告发布的时间是在去年的9月,环保总局希望能够有1年的时间给汽车企业来适应新的排放标准,但是据记者了解,截止到8月中旬,不少客车企业仍在为排放标准的问题而发愁。

    库存压力

    让客车企业发愁的首先来自于企业的库存。

    在采访中,有相当多的客车企业表示,“我们的这些库存产品基本上都是欧Ⅰ的,到了9月1日,这些车就不能卖了,所以我们这段时间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处理掉这些库存。”

    这些企业处理库存办法其实就是通过低价促销的办法尽快销售出去。“大家都没有更好的办法,现在就只能依靠降价了,能卖出多少就算多少了。”

    正是在这样的外部环境下,从7月底以来,6米和7米客车的价格出现了集体跳水的现象。“欧Ⅰ的车主要集中在6米和7米这个领域,这些车的用户对价格的敏感程度很高,因此,尽管我们已经有达到欧Ⅱ的对应产品,但仍有不少用户因为几千元的价格差异还是选择欧Ⅰ的产品,这就是我们还有欧Ⅰ产品库存的原因。”

    而据了解,拥有欧Ⅰ库存产品的客车企业并不在少数,既有行业的领头羊,也有规模较小的企业,这些企业如今都在趁着距离9月1日尚有的间隙,低价倾销着库存产品。

    标准不定

    针对9月1日重型车全面执行欧Ⅱ排放,除了来自企业库存的压力之外,客车企业还不得不面临车型是否达到欧Ⅱ的“双重”标准。

    据了解,由于6米和7米客车大多采用4缸柴油机,而这些四缸柴油机在前期进行欧Ⅱ排放的一致性检测时,选择了两条途径,一条是在原有发动机上加装机外净化装置,这种装置针对采用自然吸气方式的柴油机,另一条途径是采用增压中冷方式。

   有意思的是,尽管这些四缸发动机厂商都声称这两条途径都可以达到欧Ⅱ排放,但是在采访中,针对前一种方式即发动机加装机外净化装置达到欧Ⅱ排放的做法,客车企业普遍认为不太现实,之所以当初能通过一致性检测,是由于需要给一些方面“照顾”,而通过这种途径达到的欧Ⅱ发动机也被客车企业戏称为“假欧Ⅱ”。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客车企业总工告诉记者,“现在发改委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所以他们最近也在研究处理这个‘假欧Ⅱ’的发动机,由于全国的汽车第三方检测机构基本上都是隶属于发改委,所以说,发改委的态度决定了这些发动机的生命。”

    这位总工还向记者透露,虽然都拿到了欧Ⅱ认证的证书,但“假欧Ⅱ”发动机价格相比要低5000元左右,因此,在一些市场还是有比较大的需求。

   现在让客车企业为难的就是对欧Ⅱ发动机的判定标准还没有最终确定。

   我们有不少产品的发动机是依靠加装机外净化装置的,如果发改委认定这些发动机不再能达到欧Ⅱ,那么我们的损失就大了,又要重新申报底盘、整车,一个车型公告费就需要20万元左右,所以我们现在都在等发改委的最终标准。

    而据了解,发改委已经于7月和8月中旬召开了两次相关会议,而最后对欧Ⅱ发动机的判定标准也将在9月初公布。

    □相关链接:

    我国机动车环保标准实施阶段

    自1983年我国颁布第一个机动车排放标准,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以来,环保总局先后颁布和修订了34个排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标准,形成了包括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和发动机在内的较为完备的排放标准体系。

    按照2000年颁布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近年来,环保总局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开展了一系列的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目前已建立了包括新车定型核准、在用车定期检测、老旧车淘汰报废和车用燃料控制等较完整的监管体制,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些管理措施对保护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重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到2000年7月1日,我国成功淘汰了车用含铅汽油,每年减少向空气中排放铅1500吨。

    二是从2000年开始全面实施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核准制度,所有新生产机动车定型产品需向环保总局申请环保达标核准,环保总局发布环保达标目录。

    三是2001年开始实施相当于欧洲Ⅰ号排放标准的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汽车行业环保技术水平实现了跨跃式发展,产品由无尾气处理装置的化油器车升级到带三元催化的电喷车,成功跨越了20年。

    四是自2001年底开始,国家对提前达到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进行减征30%消费税,大大刺激了机动车环保技术水平的提高,增加环保投入,很多新生产的机动车排放水平可以达到欧Ⅲ甚至达到欧Ⅳ标准。

    五是到2002年7月1日,我国全面停止生产和销售化油器类轿车。

    六是从2004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轻型车必须符合相当于欧洲Ⅱ号标准的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要求,并停止对只达到欧洲Ⅰ号标准的轻型车型式核准的申报和核准。

    七是从2004年9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的重型车辆必须符合相当于欧洲Ⅱ号标准的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要求,凡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的车、机型不得核准定型,未经国家环保总局核准定型的车、发动机型视同排放不达标,不得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

    另外,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在今年7月1日表示,我国目前已制定相当于欧洲Ⅲ号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这一标准有望于2008年开始实施。

                                                                 来源:中国交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