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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负责人就2007年车船税开征问题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日前经省政府批准通过,《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为了便于广大纳税人了解和掌握《条例》及其相关文件精神,日前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条例》是在怎样背景下制定的?

  答:1951年原政务院发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税。

  以上两个税种自开征以来,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两个暂行条例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一是内外税制不统一,不符合简化税制与公平税负的要求;二是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免税范围不尽合理。对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拖拉机征税,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不征税,显然有失公平的原则,也不能体现国家的惠农政策及对弱势群体的照顾;三是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55年没有调整,车船使用税税额也已20年没有调整,收入规模太小,致使该税种的作用难以发挥;四是缺乏必要的税源监控手段,不利于征收管理。   基于这种情况,国务院决定合并两个暂行条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

  问:《条例》与《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条例》针对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存在的问题,在适用范围、税收性质、税目税额、减免税范围和征管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合并两个税种。将现行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同时,将纳税人由现行的“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这样既有利于界定纳税人,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财产税体系。   二是适当调整了税额标准。为了使车船税的税额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考虑目前对车船征税和收费情况,并考虑目前对车船征税和收费情况,条例保持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的下限,而将上限提高了1倍左右。

  三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考虑到公平税负、拓宽税基的原则要求,《条例》一方面取消了对经营性车船(如港作车船、工程船)、由财政负担经费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自用车船免税的规定,取消了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由省级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另一方面,为了保护环境,照顾低收入群体,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将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列入免税范围,并授权省级政府可以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

  四是加大了税收征管力度。《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

  问:哪些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车船税?

  答:车船税的纳税人是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个人是指我国境内的居民和外籍个人。同时,《条例》还规定,应税车船的所有人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由使用人代缴。

  问:哪些车船需要缴纳车船税?

  答: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其中,车辆为机动车,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船舶为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

  问:车船税的应纳税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按照《条例》的规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黑龙江省车船税的应纳税额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微型客车年税额为600元、540元、480元、360元、载货汽车按自重年税额每吨为96元。

  问:2007年哈尔滨市的车船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由于系统衔接的原因,按照黑财税〔2007〕17号《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7年度暂不实行保险机构代扣代缴车船税,仍按原有征收方式征收车船税。

  2007年哈尔滨市市区的车船税仍委托黑龙江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征收,纳税人需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哈尔滨一处所属市区各征费所办理缴税。县(市)车船税按照当地以往年度的征收方式来办理,具体征收方式可咨询当地地方税务机关。

  问:已经按照原标准缴纳车船税的是否需要进行补税?

  答:是的。已经按照原税额标准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前次缴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征收单位,按照新的车船税计税标准办理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问:缴纳车船税后是否领取税讫标志?

  答:按照国税发200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规定,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从2007年1月1日起停用,车船税不再设立新的完税和免税标志。

  问:车船税的减免税如何办理?

  答:委托交通征费部门认定减免的车辆:

  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对上述符合免税规定的,纳税人需向所在地交通征费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纳税人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船登记证书”或者“机动车行驶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免税。

  由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的车辆:

  捕捞、养殖渔船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对于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办理车船税免税事项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供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辆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国际条约的原件及复印件。对符合条例免税规定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免税证明,纳税人持减免税证明到交通征费部门进行微机销号。   对于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予以减免车船税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纳税人需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供财务会计报表、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向纳税人开具减免税证明,纳税人持减免税证明到交通征费部门进行微机销号。

  2007年的免税认定工作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逾期不予办理。

  问:纳税人逾期缴纳车船税,地税机关如何处理?

  答:对逾期不申报纳税或逾期办理免税手续的纳税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加收滞纳金并予以处罚。对2007年度的逾期申报纳税、补税的,滞纳金和处罚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艳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