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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沃因未进入达标车型表被用户状告法院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2日 00:00 作者:周庆文 来源:中国汽车报

  一款车,只有通过国家相关部门公告及规定后,才能销售,这是汽车销售的基本常识。从2010年起,随着交通运输部强化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管,新车必须通过交通部《营运客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并进入《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才能销售。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在车辆未进入《车型表》的情况下,就将车辆销售给用户,给用户造成较大损失。


  事情缘起


  2011年元旦期间,位于山东省日照市的山东龙波汽车旅游有限公司向上海申沃订购了14辆客车,包括10辆11米级客车SWB6120和4辆7米级客车,以迎接客流,特别是五一和暑假旅游高峰。作为一家新成立的旅游公司,龙波旅游公司规模并不大,经过比较,上海申沃客车的价格很有优势,双方签订了购买合同,并约定春节前后提车。据了解,上海申沃客车为了改变只生产公交车的现状,扩大市场,开始向旅游客车扩展,并在2010年向市场推出了旅游客车。“这批车平均每辆价格比其他品牌车低近10万元。”龙波旅游公司提供的汇款凭据显示,2011年2月18日,公司向上海申沃汇出购车款560万元。

SWB6120

申沃SWB6120


  2011年春节过后,14辆车抵达日照。3月24日,龙波旅游公司为这些车辆在公安局车管所办理了登记手续,上了牌照。按照要求,客车要从事运营,需要到当地运管局办理营运执照。问题偏偏出在这里。运管局相关人员查了《车型表》,发现并没有这批车的相关型号,按照要求,这批车不能从事运营。


  龙波旅游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紧急将此事告知上海申沃。对方回复说这批车可以运营,并且态度强硬。旅游公司购车是为了运营,这些车没有营运证,只能停放在车库,加上司机的费用,每天的损失达2万元。”一面是管理部门有法律依据不给发营运证,一面是几次与上海申沃协商无果,无奈之下的龙波旅游公司一纸诉状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上海申沃公司赔偿损失。


  据龙波旅游公司的代理律师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勇介绍:“当时,这14辆车都没有通过营运客车等级评定和《燃油消耗量限值》公告,不能从事客运运营。”


  刘律师认为,上海申沃公司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应该给予补偿。


  当事者说


  对于这起纠纷,记者采访了上海申沃相关负责人彭立军。


  彭立军告诉记者,龙波旅游公司购买的这批车,是可以运营的,上海申沃售后服务部门有对这批车的服务记录。他们所提的部分车辆没有通过交通部《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公告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这批车已经全部通过了这个公告。目前,这批车已经在车管所上牌。“不能上路运营,主要这家公司在省运管局拿到的线路运营资质中登记的车辆与实际不符。龙波公司申请线路中申报的是金华尼奥普兰客车,而实际购买的是申沃客车,这是导致这批车辆无法上路运营的主要原因。”


  据他介绍,上海申沃一直经营公交车业务,2008年开始研发旅游客车,并在2010年开始销售,目前逐步打开南方市场,而且也得到用户的认可。“申沃旅游客车配装的是上菲红和上柴发动机,都没有出现过问题。当时客户提出配装潍柴发动机,当时公司确实没有这款车,但为了满足用户需要,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了配装潍柴发动机的相关公告。”


  然而,当记者询问这批车进入《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时间时,彭立军说时间是4月15日,此时距离龙波旅游公司为车辆办理营运证的时间已经超过20天,距离签订购车合同的时间,也已经过了3个多月。


  反驳


  对于龙波旅游公司的指控,彭立军并不认同,并指出龙波旅游公司的一些违规行为。“龙波公司在客车行业内的口碑比较差,也不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在购车时,双方签订的是一次付清全款,签订合同是1月15日,但直到春节后才提车,而且提车的时候只付了10辆车的车款,当时还在申沃公司给销售公司总经理写下保证书,说返回山东后一个星期内将余款付清。但是这笔款到现在也没有付清。”


  “对于与客户的纠纷,我们认为应该双方沟通解决,如果确实是车辆出现问题,该补偿的就补偿,但客户不要以此要挟,还把申沃公司告上法庭,这对双方的合作关系没有好处。”


  目前,法院已经受理了这一案件。对于这一案件,记者将继续关注。


  延伸阅读:


  为贯彻交通运输节能降耗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的规定,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油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按照这一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2010年3月1日起,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将燃料消耗量作为必要指标,对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核查。未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产品,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其中,2010年7月1日~2011年2月28日为过渡期,是指2010年3月1日之前上公告的车型,交通部对于这部分车辆表示认可,也就是不用做上交通部目录前的检测工作。但是2011年3月1日过渡期结束以后,将会以交通部达标车型目录为准。


  按照交通部的要求,各地运管局下发了相应的通知。记者拿到了一份山东省日照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正式依照以上规定出具的工作说明,详细解释了具体操作流程。


  检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对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终止核查,不予办理营运手续,并告知申请人不予上线检测。

链接:https://www.chinabuses.com/buses/2011/0712/article_32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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