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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相关资金应中央地方共承担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5日 00:00 作者:维克 来源:互联网

    经过密集的意见征求和讨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草案基本确定有关校车安全的六点思路: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县级以上政府对安全管理负总责;派专人随车照管学生;设定校车使用许可;赋予校车通行优先权;明确法律责任。虽说这已是巨大进步,但最关键的校车经费来源和运营管理模式还不明朗,校车制度也尚未建立。


    2012年2月初,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曾召开校车工作座谈会,邀请东中西部十几个省市县的发改委、教育和财政部门相关人员,就《关于建立校车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主要政策内容听取各地意见。记者获悉,该指导意见已初步拟定“因地制宜探索校车运营管理模式”和“校车经费保障和成本分担机制”。“全国层面的指导意见不涉及具体办法,调整不会太大。”上述座谈会与会者认为,由于资金部分涉及部门较多,博弈更复杂,所以迟迟未有公布。


    政府主导、因地制宜


    据前述与会者透露,校车运营管理模式的基调还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坚持公益性的前提下,可以由市场社会力量提供校车服务,政府则主要扮演监管者的角色,同时给予社会一定的财政补助。这也是2011年8月以来,教育部启动的全国中小学校车6个试点地区经验的集中体现。总结6个试点经验,主要探索出政府主导下专业公司运营、政府补贴社会公司运营、政府补贴社会车辆参与运营、政府购置校车供教育部门使用几大类。拟定中的指导意见也基本认同这几种方式,鼓励在政府主导下成立运营中心,或由政府购买运营公司。


    但是,政府应扮演什么角色成为了争论焦点。


    “大多数意见认为应该成立专门的校车公司,交给市场来运作,而不是教育局或学校。”上述与会者告诉记者。


    安徽省天长市教育局局长吴祥贵就曾建议,公益化运营应该是暂时的,长期来看,“采取企业市场化公司化运作方式,政府作为消费者购买其服务,由企业承担其作为运输者和经营者的全部职责。”


    同时,指导意见也对校车服务提供者、驾驶人员准入门槛作了严格限制,包括必须符合《校车安全条例》,由地方政府审核。在此基础上,各地可以因地制宜,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运营管理模式。并大力支持各市县试点先行。这其中,对地方考验最大的就是校车经费保障和成本分担机制的设计。


    相关成本央地分担


    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是上述指导意见的主轴。但财政怎么安排、税收怎么优惠仍有待地方探索。拟定中的指导意见已确认将义务教育校车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大原则,并对“央地分担”情形做出具体规定。购买校车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校车运行费用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同时对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部分困难地区给予奖补。中央财政将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校车,这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建议的“先从农村做起,分步实施”不谋而合。“估计与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经费的地区安排类似,东中西部转移支付比重不同。”上述与会者说。


    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不同转移支付比重的做法,在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看来是真正可行的。


    “关键是先解决中西部地区的校车配备,接下来的运营过程中,只要财务制度透明,收费订价机制公开,社会参与监督,问题都好解决。”熊丙奇说。


    除了中央财政投入的部分,校车运营将以“非盈利”或者“微利”原则,由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补贴,并收取合理费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施行。这也是来自校车运营试点地区的经验。此外,拟定中的指导意见提出对农村低保家庭学生乘坐校车免费。


    针对校车生产企业,指导意见制定了一系列的金融和税费优惠政策。


    记者从山东、湖北、浙江、安徽等省了解到,一辆车一年的营业税、车检费、年审费加起来都会超过1万元。“如果没有补助或者优惠,中西部地区的小企业很难维持。”湖北一家车企总经理对记者说。拟定中的指导意见则提出,对企业研发和生产校车,给予融资和贷款支持;免征企业有关校车部分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免征校车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等。

链接:https://www.chinabuses.com/buses/2012/0405/article_39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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