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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人会|张柱庭:法律框架下的城市出行问题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5日 17:47 作者:穆紫 来源:客车网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在政府各项叠加政策的推动下,取得了快速发展。中汽协的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达到50.7万辆,成绩喜人。但成绩的背后仍潜藏着诸多问题。核心技术尚未突破,企业重规模而轻创新,依赖补贴等问题仍比较突出。2017年1月14日,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论坛(2017)在北京举办,聚焦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核心问题。客车网【www.chinabuses.com】第一时间为大家带来论坛的精彩盛况。

  以下为交通运输部交通干部管理学院教授张柱庭发言实录:

  尊敬的各位来宾、尊敬的理事长,很高兴能有机会和大家一块再次讨论关于智能交通的出行问题。我这是第三次参加了,第一次谈了一些出行的问题,第二次专门谈了一下无人驾驶汽车法规的问题。我这次谈的主要是出行的问题,法规的问题刚才王总已经介绍一些了,我都很赞成这样的思路,无人驾驶汽车应先确定一下法律在什么阶段干预?干预哪一部分内容?先在哪些领域进行?我很赞成王总刚才提到的,先在涉及到商业经营性的领域,先开始实施,逐步再到公众的私人小汽车领域。所以这些思路都是很重要的。

  回到今天的主题上,法律框架下的城市出行问题。

  城市出行有多种方式,但是如何发展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不大可能出现无法无天的出行方式,不大可能允许野蛮的竞争,这是一个基本前提。事实上,我们看到前一段时间的出行,自己都承认自己是野蛮竞争。最后政策法规一来规范时,发现自己都吃亏了,所以还是要在规矩之下进行。

  这个规矩把它分类,出行的方式分为机动车出行、非机动车出行。这是一个大的分类。

  这两种分类法律给的态度是什么?发展的时候必须考虑法律的规矩。《节能法》明确规定,叫“鼓励使用非机动车交通工具出行”,首先像非机动车出行这种方式是鼓励的,这也是大部分地方出现的网约自行车不能受到限制的一个最基础的法规。

  其他机动车出行,《节能法》里面规定优先发展公交,鼓励利用公交出行。这是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得出行,目前的基本规矩。

  第二个是燃油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的出行。从动力系统、燃料系统来考虑两种不同的出行工具方式。这两种方式,法律的态度是什么?在中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里第50条给了一个态度,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的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共同交通的出行比例。这里面有很重要的一句话就是,“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的保有量”。

  各位,之所以容许各个城市对购车进行限制,它的法律依据主要从这来。我很高兴汽车百人会举行的活动,正好新能源车等非燃油车不在限制之列。所以各城市出台这个政策时,绝大部分都是给新能源车开了一个口子,这个也是新能源车受到法律保障的一个重要依据。所以我建议百人会好好研究研究这些条文,在这些条文里面再找找新能源车的发展点。这是燃油汽车和新能源汽车。

  总地看,新能源汽车是没有受到限制的,而燃油机动车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另外在《节能法》里面明确规定了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和更新制度,鼓励开发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清洁燃料这样一个条文。《节能法》里又给出一个,这就产生了老汽车、老船舶的强制报废制度问题,是基于这个法律来的。

  去年国务院办公厅的58号文件,在里面对新能源汽车能不能用于做出租汽车问题上,给出的态度也是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要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所以我看从去年到今年,一些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开始探讨这个车进出租的政策法规问题。我想这个依据在这个地方,已经给你了,这是燃油车和新能源车出行的法规规则。

  剩下第三个,到底对燃油机动车出行法律的态度是什么?用燃油机动车作为出行的工具,我们把它又分为公共交通,这就包括城市的公共电气车,包括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标准的俗语叫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为什么要用这个词呢?因为有一些轨道它已经跑到地面上来了,再叫地铁恐怕不太合适,所以用了标准名词叫“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另外按照现有的分类,把各个单位通勤班车列到公共交通里面,这可能是一个特殊的地方。

  此外有出租汽车,出租汽车再把它分为巡游和网约的。出租汽车是带驾驶员服务的。不带驾驶员的,只是一个汽车的租赁,它又分为不带驾驶员的叫汽车租赁,分为经营型的汽车租赁和民间汽车租赁,老百姓之间互相的汽车租赁。另外是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我们平时说的顺风车。此外是公务用车,私人小客车还有一些特殊点,校车、免费购物车、看房车等等这部分,大体上把燃油车出行分为这几种。

  这几种法律的态度是什么?像公共交通这部分的态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等这些,各自的态度是什么?

  首先公共交通。公共交通大家看一下《节能法》和《大气污染法》,上面写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因此前面我列的公共交通都是法律鼓励的,政策上也毫无疑问都是鼓励的。所以享受到政策的待遇都应该是不成问题的。

  前面是法律后面是政策,现有的法律政策不仅鼓励而且可能由于鼓励这部分,可能涉及到对其他出行给予一定的限制。

  目前定的标准,在《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里面》,提出来的目标是公共交通要占机动车出行比例60%。这个就是将来未来公共交通占的比例情况。所以小汽车出行,各类其他出行,再折腾政策法规上也不希望你超过40%,这就是大体的一个限制条件。

  出租汽车。出租汽车政策法规上的态度是什么?认为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这个在现有的国务院的文件里已经确定了,仅仅是补充。叫补充,肯定就不是主流,不大可能让出租汽车成为出行的主要方式。所以给的政策态度请大家特别关注这四个字,一是“补充”,地位给了,“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第三私人小客车合乘。这部分现有的政策是国办的58号文件,这一部分它和出租汽车是有区别的。这里面给的态度是,大家注意几个词叫鼓励并规范发展。所以真正汽车共享政策上给鼓励态度的是私人小客车合乘。

  第四个汽车租赁。汽车租赁目前确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交通运输部,但这一部分目前立法、政策、国家层面都是缺失的,没有出现明确的态度。各地出现不同的政策态度,像北京市就认为是限制性的,它就有地方立法,其他地方就没有。民间的汽车租赁,现有法律是执行合同法,采取不干预主义。

  未来出行的结构、出行的方式我用这个图给大家表示,公共燃油汽车这部分,应该是占到60%。其他的出行方式在这40%之内。随着政策法规的调整,竞争的出现,可能会出现你在里面占不同的比例,这一部分希望它政策上能够有一些,仅仅在框架内做一些适当的调整。大体上未来的出行比例应该是这样的。

  所以最终要回到绿色出行上。最后感谢单立辉博士和余丰老师帮我做的PPT,谢谢大家!

链接:https://www.chinabuses.com/buses/2017/0115/article_76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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