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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重点监管有安全隐患客运企业

2011-07-12 作者:周海波 来源:成都日报

    建立健全对有严重客运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实施重点监控的督查机制,有针对性且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2011年7月10日,记者从四川省交警总队了解到,7月20日前,建起各地有严重客运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档案,7月21日起按相关标准分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三级监控,重点监控客运车辆、驾驶人到期后亦要由客运企业写出报告,确定机关组织或委托检查合格后,按期从重点监控名单库中删除。检查不合格的,继续作为重点监控对象。


    据了解,凡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客运车辆及客运企业;或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伤20人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客运车辆及客运企业则被列为等级最高的省级监控对象;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客运车辆及客运企业;或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伤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客运车辆及客运企业则属于市(州)级监控对象;凡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客运车辆及客运企业;或发生一次受伤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客运驾驶人、客运车辆及客运企业6种隐患的属于县(市、区)级监控对象。


    而在督查机制中,对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省、市(州)、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均建立重点监控名单库,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省级重点监控客运车辆,由省交警总队通报各市州交警支队、县区交警大队和一、二、三级执勤点,对其进行重点安全检查;对跨省营运的客运车辆由市(州)交警支队报省交警总队通报给相关省(市、区)交警总队,对其进行重点安全检查。

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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