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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打造公交优先发展的“快车道”

2016-07-22 来源:新蓝网·浙江网络广播电视台
    城市公共交通作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事关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公共汽车客运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组成部分,则是承担公共客运的“主力军”。
 
    为了充分发挥这支“主力军”的作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和引导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该条例的实施,对规范我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改善公交服务方式和服务水平,提高公交出行率和满意率,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杭州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交通“两难”问题也日益突出,加之城乡统筹进程的加快和公共交通体系结构的调整,社会公众对进一步完善公共交通体系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对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的要求越来越高。为积极推动市委“公交优先”战略的贯彻落实,满足社会公众对公交客运的需求,市人大常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立足杭州公交客运实际,结合相关政策,启动了《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工作。
 
     指引公交城乡一体化的方向
 
    实现公交城乡一体化是公共客运事业在城乡区域统筹协调背景下的发展方向。早在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就要求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扶持城乡之间的公共交通发展,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农村延伸服务,方便农村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
 
    自市委做出加快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决策后,推进公交市域一体化、城乡一体化,已成为落实市委决策,加快区县(市)、城乡融合的重要举措。条例从目前我市城乡公交实际运行情况出发,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营运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同时,为逐步提高乡村客运的公交化水平,从区县(市)发展的实际出发,条例将公共汽车客运适用范围规定“在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
 
    强调客运专项规划的编制
 
      构建“五位一体”、“城乡统筹”的公共交通体系,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科学、合理地编制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是前提。条例明确市区范围内的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跨市区与县(市)和跨县(市)的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在市级层面统一编制;各县(市)区域内的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则由各县(市)自行编制。
 
      对于规划内容,条例明确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公共汽车客运线网,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铁路、公路、民航、轨道交通、水路等客运方式的有效衔接”。对于编制的程序,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组织编制规划草案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示,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以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保障“公交优先”战略的实施
 
     为了将“公交优先”战略落到实处,条例除了明确规定“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外,还在资金保障、配套设施建设、用地、路权优先等方面作出具体制度规定。如,条例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将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保障体系。”
 
     针对目前公交场站建设相对滞后,无法满足公交发展的需求,车辆进场停保难矛盾十分突出的问题,条例规定“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确定的场站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并且“经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确保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基础上,对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进行综合利用。”在路权优先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定公交专用车道,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的标志、信号装置。
 
     规范线路营运权的取得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公共汽车客运属于道路运输许可经营范围。因此,条例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方式授予经营者。”并对经营者取得线路营运权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为利于对经营者开展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强化责任意识,条例根据我市管理实践,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参照《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的规定,明确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的期限为8年。还规定经营者在营运期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暂停、终止营运,不得擅自转让线路营运权。
 
     细化营运秩序的管理
 
     为了规范公共客运市场秩序,保证经营者向社会提供安全、便捷和舒适的公交服务,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条例从经营者安全管理职责、营运要求、行车作业计划、安全规范、服务规范、车辆要求、从业人员作业规范等方面,规范公交经营者经营服务行为。
 
      同时,条例对乘客的乘坐规范也作出了规定,对影响公共汽车运行安全的行为,如妨碍驾驶、携带危险物品、损害车辆设备、行为能力受限人群单独乘车等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对影响营运秩序的行为,如乞讨、卖艺、散发宣传品、吸烟、随意吐痰等行为,也纳入了禁止范围。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条例虽然禁止乘客携带犬、猫等动物乘车,但对视力障碍乘客使用的导盲犬,只要携带了证明文件并采取了保护措施,允许乘坐公共汽车。
 
     强化对客运经营者的监管
 
     公共汽车客运属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产品,不能完全利用市场机制来实现供给的效率性,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是确保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的关键。因此,为加强对经营者的营运监管,条例设定了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和成本监审制度。
 
     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车辆和客运服务设施维护、乘客满意度、投诉处理、信息化建设、遵章守纪、行业维稳等进行服务质量考核评议。服务质量考核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奖惩和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据。”还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建立规范的经营者成本费用评价监审制度。
 
     条例的出台,使我市的公交优先战略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规层面,具有了更强的约束性和稳定性,从此驶入了发展的“快车道”。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条例的深入实施,杭州的城市道路会更加通畅,公交出行会更加便捷。
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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