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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汽车运输价格管理细则》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2016-11-22 来源:
  2016年11月21日,安徽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安徽省汽车运输价格管理细则》,从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与原《细则》相比,新《细则》定价形式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主要是将汽车旅客运价的定价形式由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体现了市场化的要求。

  新修订的《细则》明确了汽车旅客运价的定价内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计价里程、票价构成等。相比原《细则》,新《细则》有两个地方作了较大调整。首先,放开了非定线旅游客运等四类客运价格,即: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卧铺客车,开通高铁、动车组列车的设区市城区间客运线路(不包括所属县市客运线路),跨省运营的客运线路(农村道路客运除外),从事除农村道路客运以外的9座以下(含9座)小型载客汽车等客运价格。上述价格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或由承托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协商确定。其次,新《细则》将农村道路客运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执行票价由运输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在不突破价格部门核定的票价内自行确定。

  为防止放开的部分线路出现操纵价格和价格垄断问题,在放开价格的同时,物价部门也有运价监测制度。当放开的汽车运价明显上涨的,相关部门将采取约谈、提醒告诫或开展成本调查等措施进行干预,督促和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对串通定价和操纵市场价格的,将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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