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粤苏琼四省新能源车政策速览
【上海】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了《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遵照该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目录有关信息和该市确定的补助标准;对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再给予每辆2000元人民币(下同)的财政补助;对汽车生产厂商,每回收一套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该市给予1000元的补助。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的,上海市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此外,上海消费者购买新能源车,仍需缴纳车辆购置税。
【江苏】
江苏省发布的《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推广目标,今年将推广新能源汽车5321辆。为实现该目标,2014年江苏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40%对购置新能源汽车进行补贴,标准为纯电动乘用车2.5万元/辆,纯电动客车20万元/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10万元/辆,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6万元/辆,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800元、最高6万元/辆,燃料电池乘用车8万元/辆,燃料电池商用车20万元/辆。同时,按照国家规定,更新新能源公交客车的,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商建设的充换电设施费用给予财政补贴,其中,省财政补贴15%,各推广城市财政补贴不低于15%。
【广东】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了在推广应用新能源车方面的目标,到2015年,珠三角地区要推广应用新能源车4.5万辆,其中广州1万辆、深圳2.5万辆、珠海1500辆、佛山2000辆、惠州1500辆、东莞2600辆、中山1500辆。新增或更换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车比例不能低于30%。各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纯电动车购置计划,确保到2015年年底珠三角地区纯电动公交车数量达到4000辆。
【海南】
海南省发布的《节能减排综合示范试点实施方案》提出,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新能源与清洁能源汽车,建设并完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到2015年,全省新能源与清洁能源汽车占城市公共运营车辆(出租车、公交车)比例达65%以上。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与清洁能源汽车占城市公共运营车辆(出租车、公交车)比例达到80%,占全部运营车辆比例达到30%。在现有加气站的基础上,根据交通流量,沿城市主干道、放射线以及重要的交通节点选址建设加气站和充换电站。到2015年,全省建成加气站52个。到2020年,全省建成大型充换电站(每天换100辆)32个,移动式充换电站35个,天然气加气站117个,沼气加气站1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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