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市试行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设施,包括充电设施桩体、配套变压装置等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按服务对象特征可分为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共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单位或特定群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公众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权责一致、规范有序的原则,加快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充电服务市场。”2016年8月10日,台州市发改委能源石化处处长赵时明在解读该《办法》时表示。充电设施只能用作电动汽车供电,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据了解,今后台州市新建各类民用建筑、交通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与主体工程一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配建指标的选用级别和适用范围应按照《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的相关规定执行。举个例子,新建住宅方面,配建停车位按100%预留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布线条件(电源线的沟槽、套管或桥架等),充电设施电表箱、用电容量按10%的比例预留。
对于已建各类建筑物、交通设施停车场所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办法》要求遵循以下规定组织实施:配建充电设施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充电基础设施等有关规划要求。配建充电设施,视同设备安装,无需另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实行分类备案管理,即安装自用、共用充电基础设施,应向所在区域电网企业提交报装申请,由电网企业集中向当地发改部门备案;安装公用充电设施,应报经当地发改部门备案后,再向所在区域电网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据悉,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通过电网输配电价回收。公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但费用应当明码标价。
1、凡本网注明“来源:www.chinabuses.com”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客车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www.chinabuses.com”。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客车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copyright#chinabuses.com
- 官宣!四部委:2020年新能源客车补贴不退坡,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04-23]
- 联防联控!国务院印发《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01-30]
- 2018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政出炉 过渡期按照0.7倍补贴[02-13]
- 工信部发布第13批免购置税新能源汽车目录[10-31]
- 关于举办“2017上海国际客车展及相关准入标准系列学术论坛”的通知[06-13]
- 2380款新能源客车拟被暂停公告 涉及109家企业 [06-26]
- 电动汽车锂离子动力电池新检验标准7月1日起实施[06-13]
- 2017年第五批新能源汽车推荐车型目录发布 309款车型上榜[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