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市公布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补助资金细则
原文如下:
莆田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莆市经信产业〔2016〕338号
各县(区、管委会)经信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
现将《莆田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莆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莆田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439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5〕52号)精神,为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在莆田市销售并上牌的,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是指对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购买并上牌新能源汽车(指一手车)以及对2016年新建的公用及专用充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投资给予地方财政补助。
第四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国家、省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工作。市经信委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受理、审核及发放。市财政局要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发放及管理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新能源汽车补助
第六条 对在我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必须由在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市经信委将地方补助兑现给消费者,在确保及时足额兑现给消费者的前提下,可通过销售机构兑现。
第七条 地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与县区各承担50%,年度终了后通过市区上下级财政结算扣缴。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汽车合理销售价格的70%。地方补助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 申请我市购车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二)新能源汽车授权委托的销售机构应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该款产品可享受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三)在莆田市辖区内购买,并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
第九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的销售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2)和《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附件6)。(二)《莆田市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助确认表》(附件3)或《莆田市新能源汽车公共领域购车补助确认表》(附件4)。(三)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书面申请书(一式三份)。(四)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购买者个人身份证明、购买车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购置的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等购买凭证须由莆田市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五)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第十条 我市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按扣除中央及地方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待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在我市上牌后,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于2017年3月15日前将2016年度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材料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第三章 充电设施补助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的补助对象为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的投资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对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新建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按直流快充桩495元/千瓦、交流桩150元/千瓦补助。
第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申请充电设施补贴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向市经信委提交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莆田市充电桩设备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5)。(二)项目建设备案表。(三)项目验收文件复印件、主要设备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充电设备投资费用清单等证明材料。(四)充电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五)验收报告。(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七)提交材料真实性及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的承诺。
第十四条 市经信委负责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充换电设施补助资金进行受理、审核及拨付,市财政局要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按年度做好补助资金实施情况、使用效果等的绩效评价。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对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进行抽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实施情况及使用成效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提供材料的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收回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标准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注: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助标准按照上表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其中, 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车长≤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900元,每辆最高补助不超过7.5万元。
四、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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