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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河北省道路运输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服务商供应商审核公示

2019-04-29 来源:河北省道路运输协会

  各设区市运管处,石家庄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唐山、沧州市客管处,定州、辛集市运管站,定州市客管站,河北省道路运输协会,河北网阔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交办运〔2018〕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开展冬季公路水路安全生产行动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69号)、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河北省农村客运、出租车行业油补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交财〔2019〕119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我省道路客货运输领域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有效、有序推进,我局将组织开展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推广应用相关服务商或供应商审核公示工作,以便道路运输企业自主选择相关服务商或供应商进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推广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全国范围内拟在河北省道路客货运输领域提供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安装维护和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维护的服务商或供应商。

  二、 公示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河北省设立分支机构和售后维修服务网点,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一定数量的技术服务人员及配套管理制度。具体要求见附件5、6。

  (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及企业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应符合交通运输部“115”号文件规范要求和《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的通知》(冀交传安监〔2018〕65号)文件中《道路客货运输领域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专项行动方案》相关功能要求以及本通知补充功能要求,并通过相关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的功能检测。

  三、审核公示程序

  凡在河北省道路客货运输领域开展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安装维护及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安装、建设、维护的服务商或供应商,应向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公示申请。具体要求如下:

  (一)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服务商或供应商在申请公示时应填写《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服务商或供应商审核公示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服务格式条款(应符合合同法规定,包括服务的项目、种类、服务费标准、收取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内容);

  3.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在我省的服务机构、经营场所(自有或租赁3年以上)、服务人员(缴纳社保的至少1名符合条件的技术负责人,4名以上技术人员)等材料,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对照本通知要求的服务承诺函等证明企业服务能力的材料;

  4.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二)智能视频监控平台服务商在申请公示时应填写《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平台服务商审核公示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服务格式条款(应符合合同法规定,包括服务的项目、种类、服务费标准、收取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内容);

  3.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在我省的服务机构、经营场所(自有或租赁3年以上)、服务人员(缴纳社保的至少1名符合条件的技术负责人,5名以上技术人员)、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公司名称须与申请平台服务商的公司名称一致)等材料,以及该系统平台的著作权证书、相关管理制度、对照本通知要求的服务承诺函等证明企业服务能力的材料;

  4.系统平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检测报告中的平台名称应与平台服务商提供的企业平台的著作权证书上的软件名称一致。

  以上非原件资料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在收到公示申请后,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核:

  1.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的,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按上述要求提出申请。

  3.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委托河北省道路运输协会负责具体审核公示申请的受理与审核工作,并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公示的服务商或供应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函讯申请人或要求申请人到场进行说明或演示,最后出具审核意见书(见附件5、6)上报省局。通过公示审核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在省厅官网上予以公告;没有通过公示审核的,由河北省道路运输协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具体审核时间、地点、程序等事项由河北省道路运输协会确定,并函告所有被审核对象。

  四、 服务承诺

  (一)申请公示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服务商或供应商应承诺:

  1.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服务制度和服务流程,按照“115”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为我省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安装、维护、升级服务。在开展经营服务的相关市应配备相应人员和办公场地、设施以及售后服务车辆,技术服务人员不得低于5人(每增加100辆车须增加1名技术服务人员),保证7*24小时实时服务快速响应。

  2.为安装完毕接入系统平台且正常传输数据的运输企业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安装证明》,并保证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参数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检测报告》中内容一致,如在使用过程中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应免费更换设备,并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

  3.申请公示提交的材料、证件及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并对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同意撤销公示,并承担撤销公示后给运输企业造成的损失。

  4.同意将申请公示时提交的主要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提交公示申请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进行更新。

  (二)申请公示的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平台服务商应承诺:

  1.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服务制度和服务流程,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智能视频监控平台软件的安装、维护服务和接入车辆的监控服务。在开展经营服务的相关市应配备相应人员和办公场地、设施以及售后服务车辆,技术服务人员不得低于5人(每增加100辆车须增加1名技术服务人员),保证7*24小时实时服务快速响应。

  2.按照相关要求将相关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数据上传至我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平台,并将相关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上传至河北省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

  3.向我省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更新、升级监控平台及相关后续服务。

  4.建设完成并正常接收视频数据后为运输企业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在网证明》。

  5.申请公示提交的材料、证件及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并对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同意撤销公示,并承担撤销公示后给运输企业造成的损失。

  6.同意将申请公示时提交的主要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7.提交申请公示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进行更新。

  五、相关要求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相关服务商或供应商可以向河北省道路运输协会提交公示申请及相关材料。省运管局将定期在省厅官网公示通过审核的服务商或供应商名录及其产品型号等,以便道路运输企业自主选择。

  (二)各级运管机构对省局已公示的服务商或供应商不再重复审核,但要加强对相关公示服务商或供应商在辖区开展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推广应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对设备供应商或运营服务商的动态管理,按年度对其服务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局另行制定。对发现终端设备存在问题的,责令运输车辆停运整顿,更换终端;发现终端设备厂家弄虚作假的,删除公告目录型号,责令企业全部更换问题终端;发现运营服务商存在服务质量问题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清退出河北市场。

  (三)开展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推广应用的供应商或服务商应到经营服务所在地的市级(含省直管市)运管机构进行登记,并及时向所在地运管机构、省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和省运管局报送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安装进度、效果等具体情况。

  (四)各道路运输企业应及时更新或升级监控平台强化对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汇集、应用,加强对不规范驾驶行为的监测与管理。

  (五)省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对完成智能视频安装并上传相关数据的,要及时完成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终端功能一致性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报告单,作为企业享受以奖代补的依据。

  (六)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及企业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在符合“115”号文件中《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技术规范(试行)》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河北省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补充功能要求(详见附件7)。

  (七)加装和前装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如替代车辆动态监控设备的,必须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要求,确保将有关动态监控数据传送至河北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

  (八)企业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如替代原联网联控监控平台,还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相关规定要求并履行备案手续。

  省局联系人:付恩玉、郭静,联系电话(传真):0311—87813661。

  河北省道路运输协会联系人:王宁,联系电话:13503115572,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269号河北师范大学科技楼B座17层。

  附件:1.河北省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服务商或供应商审核公示申请表.docx

  2.河北省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平台服务商审核公示申请表.docx

  3.河北省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服务商或供应商审核材料清单.docx

  4.河北省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平台服务商审核材料清单.docx

  5.河北省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服务商或供应商审核意见书.docx

  6.河北省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平台服务商审核意见书.docx

  7.河北省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补充功能要求.doc

  (注:阅读原文查看、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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