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决定对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进行整顿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确保道路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和交通部近日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决定对卧铺客车的生产、使用和管理进行整顿。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责,加强对卧铺客车的管理。
  一是各级经贸、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卧铺客车技术条件》(GB/T16887--1997)、《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1997)等标准规定,加强对卧铺客车的管理。
  二是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卧铺客车,国家经贸委不予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对于列入《公告》的产品,国家经贸委将实施生产一致性考核制度。发现违规产品,国家经贸委即将该产品从《公告》或《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中取消,情节严重的,将该企业从《公告》或《目录》中除名。
  三是公安部门要严把注册、检验关,对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年检的卧铺客车,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规定的卧铺客车,不允许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者检验手续。
四是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不符合规定的卧铺客车,不得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业务,并及时函告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
《通知》要求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合法经营,杜绝违规产品流入市场。
  一是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卧铺客车生产、改装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违规卧铺客车,并进行自查、自纠,将违规的车型报国家经贸委;所生产的卧铺客车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卧铺客车技术条件》。卧铺布置必须采用“1+1”或“1+1+1”形式(指相邻两卧铺横向间距不小于350mm的布置形式),且不得设置车顶行李架。
  二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承接已办理注册登记的座位客车改装卧铺客车或加装铺(座)位的业务,违规改装的,国家经贸委将有关生产(改装)企业或产品从《公告》或《目录》中除名。交通部门将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通知》要求积极稳妥地处置在用违规卧铺客车。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在用卧铺客车已经设置车顶行李架的,必须立即拆除;没有下置行李舱的卧铺客车,允许按核定客车人数每人20公斤随身行李限制放在车厢内。对在用卧铺客车卧铺布置为“2+1”或“2+2”形式(指存在相邻两卧铺横向间距小于350mm的布置形式)的营运车辆,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客运经营者自愿将其卧铺布置改为“1+1+1”的,公安、交通部门予以支持,但其改造工作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实施后生产的“2+1”或“2+2”布置的卧铺客车,由原卧铺客车生产企业负责改造,生产企业应积极主动做好卧铺客车改造的相关服务工作。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实施前生产或由客运经营者自行改装的卧铺客车,应在具有卧铺客车生产和改装资格的企业改造。
  客运经营者仍要求使用卧铺布置是“2+1”或“2+2”形式的卧铺客车从事客运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新核定载客人数,即按卧铺布置为“1+1”的形式进行核定,每铺核定一人,交通部门才允许其经营旅客运输。
  《通知》规定,对未采取上述整改措施的卧铺客车允许使用到2001年12月31日,自2002年1月1日起,违规卧铺客车不允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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