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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四个统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北京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四个统一"有关法规性文件。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际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和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将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为保证新、旧制度顺利过渡,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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