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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星客车大股东签署内部产品分工协议
 


  亚星客车(600213)董事会对《在江苏亚星客车集团内部进行产品合理分工、消除同业竞争》议案进行了审议,以8票通过,在3票无法表示意见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公告披露,江苏亚星客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亚星客车67.67%股份,同时又持有亚星-奔驰有限公司50%股份(另一持有50%股份的股东是德国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亚奔公司设立于1997年3月,亚星客车设立于1998年9月,两公司主营业务皆为开发、制造、销售客车,产品市场定位虽各有侧重,但也有部分产品雷同,故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为妥善处理这一问题,亚星客车在1999年7月发行A股的《招股说明书》中作了全面披露并与集团公司共同承诺:“根据集团公司与奔驰公司签订的亚奔公司合资经营合同,集团公司承诺在股份公司正常运作一定的时期后,视亚奔公司经济效益状况并经股份公司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亚奔公司50%的股权以经批准的方式转移给股份公司,从而彻底避免同业竞争关系的存在”。但目前亚奔公司的经济效益状况距转移股权给亚星客车的要求尚有差距,公司董事会认为暂不宜实施股权转移。

  公告称,为避免亚星客车与亚奔公司之间已经发生或将会发生的磨擦,在股权转移前有必要采取过渡方式处理好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问题,杜绝这种磨擦给公司带来的伤害,由扬州市人民政府和亚星集团出面与奔驰公司进行了多轮深入磋商,三方正式签署了包括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内容在内的三方《协议》。

  《协议》中与亚星客车相关的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主要内容为:亚星客车开发、生产和销售8.2米以下(含8.2米)的非城市客车包括底盘和所有城市客车包括底盘;亚奔公司开发、生产和销售8.2米以上的非城市客车包括底盘;产品分工以前在亚星客车和亚奔公司开发、生产的产品中属于协议划归给对方的产品权和销售权相互进行无偿转让,因交换产品的销售量不同,亚奔公司转让亚星客车的产品在24个月以后进行转移,亚星客车现时就将产品转移亚奔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相互委托加工。鉴于集团公司重申《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不变,公司董事会将在亚奔公司开始赢利时,按规定程序收购集团公司持有亚奔公司的股权。

  对于此项协议无法表示意见的独立董事马玉民认为,“扬州市政府、亚星集团和奔驰公司三方签订的《协议》对亚星客车今后经营的业绩是有影响的。由于对若干不确定因素的估计没有把握,难以判断对亚星客车影响程度有多大,因此无法发表意见。”另一位无法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朱德堂认为,“在审议中,由于该提案未就其对亚星客车的影响作出清晰的分析,在未收到对亚星客车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详尽分析的材料前,本人对此提案的判断存在障碍,因此无法发表意见。”龙能够作为第一家国内出租行业的中外合资公司运作上市,不但有利于巴士股份在二级市场的形象,又能使北京巴士的股权投资得到迅速升值,从而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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