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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福州市机动车年检出台新规定:卧铺客车继续执行定期检验
 

                罗 申/陈惠芳

  据了解,福州市从3月1日起全市机动车启用2003年度新印制的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证,凡是2002年12月31日(含)之前报牌的在用机动车辆均应参检。

  受检的车辆严格按照国标GB7258—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前的维修保养,只需填写一份《机动车定期检验表》,车主或车主代表在该表上签署姓名(不要再拓印发动机和车架号码)。

  规定要求参加定期检验的卧铺客车应继续严格按照省交警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卧铺客运管理工作通知》进行检验。对从事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液化气体罐式汽车进行定期检验时按原来政策要求查验压力容器年检合格证,对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或年检不合格的不给予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手续。对2003年3月1日后出厂的最大设计总质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和挂车在办理新车册登记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时,应严格按照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要求,认真执行GB11567、1—11567、2—2001《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的标准,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检测站不予以签注安全检测合格意见,车管所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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