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文兵
26日,记者从江西省交通厅获悉,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止,对附合条件的客运车辆所征收的客运附加费相应减免。
有关人士介绍,凡在减征期限内已经停运的客运车辆将免征客运附加费;仍在营运的客运车辆将一律按规定费率标准减半征收客运附加费。在此规定出台前,已缴纳5月份客运附加费的营运客车以及已预交6、7、8、9月客运附加费的停运客车,原则上均按减免标准折算余额作顺延缴费处理。此外,终了即行报废的车辆则应退还属减免范围内的预交客运附加费。凡符合退款规定的,车主提出申请并提交客运附加费票据(复印件)
,经逐级审核批准后,再将退款退还到车主手中。
另悉,省交通厅还将对客运附加费减免工作的办理情况进行随时抽查,对违规办理、徇私舞弊者将做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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