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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能否规避责任
 
  分清车辆与站方的责任和义务过去客运站和运输单位是一家,进站经营的车辆大都是一个单位的车辆。如果发生赔偿事故,谁赔偿都行。随着运输经济的发展,客运站已演变成独立经营的法人实体。现在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站运分离,车归站、人归点,所有车辆必须进站经营。因此,进站经营的车辆既有运输企业的车辆、个体户的车辆,还有挂靠车辆。这些运输车辆与站方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和责任主体。因此,就有必要分清在运输旅客的过程中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作为客运站,一定要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进站经营的车辆资格要认真审查,绝不能允许不符合条件和不具备营运资格的车辆进站经营;若允许没有营运权或没有线路的车辆进站经营,对以后发生的纠纷,客运站将负有过错责任。  

  公示代理关系让乘客对承运人一目了然

  目前,进站经营的车辆都与客运站签订了“进站协议”,就经营班线、班次、时间、发班费等作了约定。在车站方看来,客运站与车主签了进站协议,就确定了站方与车方是代理关系,站方只负站务责任不承担运输过程中的责任。但实际上,若出了站发生纠纷还是与车站有关系。乘客进站购票,凭票上车。若出现纠纷,乘客自然既找车主又找车站。

  《合同法》规定,乘客在站内购车票,运输合同便宣告成立。但交通部的《客规》在“道路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和车站在承担旅客的运输责任时是两个不同的责任主体,车站是承运人的代理人,其主要功能是为旅客提供候车等服务,并代承运人售票,组织客源,同时向承运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承运人是实际从事运输旅客的经营者,同时承运人必须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安全负责。”但交通部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对抗民法的效力。鉴于《合同法》没有明确承运人是谁,既没有明确车站不是承运人,也没有明确运输车辆就是承运人。

  如何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武汉大学民法专家张善斌副教授认为,如果将站方与车方的这种代理关系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公示,让广大乘客都能知晓车站是代运输车辆代售车票。乘客拿到车票,就能知道谁是承运人。那么,即使乘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车站也可以免责。或者让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做出司法解释,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车票是旅客上车的凭证,具有合同功能。从票面上看,旅客根本看不出谁是承运人,只知道票价、上车时间和在哪里购票。有人建议要完善现行的车票管理,像民航一样使用上车证,让车票与上车的凭证分离,或者直接在票面上标明承运人的名称,让乘客对承运人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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