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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对于一直备受争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修改终于有了结果,新的《道交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后的第76条中最受关注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损失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各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报就此条款实施后的相关问题采访了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孙智勇律师,对该条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明确划分责任改变适用混乱

  原《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第76条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理念,但该条中明显对机动车不利的条款,引起了很大争议。

  新《道交法》76条中,关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可谓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新条款明确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及行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各自承担责任,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有责、无责的情况下相对应的赔偿责任上作了细化,比起未修改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可以改变以前那种对于该条款适用的混乱局面。

   同时,在非机动车一方无责时,规定机动车承担较低比例的道义给付责任,可以更好地体现侧重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及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

  赔偿有限度有效防“碰瓷”

  原《道交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这使得一些人专门想方设法地在路中与机动车相撞,以骗取事故赔偿,或在事故发生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漫天要价,这都使得机动车一方有苦难言。本来自己没有责任,但是“首先推定”的原则使其无法摆脱“全赔”的命运。

  新《道交法》76条中“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将杜绝此种行为,从而保证了机动车一方的合法权益,减轻了机动车一方过重的经济负担。

  不必再勉强论证刹那间反应

  在原规定情况下,是否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新条款删除了这一规定,此点对机动车一方比较有利,减轻了机动车一方的证明责任。旧条款实施后,有很多机动车主表示对该条款的不理解,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遇到险情而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是每个司机本能的反应,但这种处置是在一刹那间完成的,回头要求机动车司机对该行为进行举证有点勉为其难。而新条文对该条款的删除有利于更合理的划分当事人之间的赔偿责任、平衡各方的利益。

  条款修改对保险公司无直接影响

  新条款的修改针对的是超出责任限额以外的赔偿部分,赔偿限额以内的部分仍旧按其参保的交强险赔偿,没有作任何改动。也就是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还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期待进一步细化规则

  新条款的修改对今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处理起到积极作用,受到了众多机动车司机的认可和肯定,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该条款对于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中,只规定了最高赔偿额度为10%,但没有规定最低为多少。在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有的地方可能规定机动车承担10%的赔偿责任,而有的地方可能仅规定机动车承担1%的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中的“适当减轻”如何把握也是个问题,减轻多少,是减轻赔偿1%还是减轻赔偿99%?这些问题在新条款中都没有明确,因此,应同时出台相关细则进行细化,否则,在实践操作中很可能再次出现全国继续上演“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责任编辑:艳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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