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车船税征管 车船税可异地代收代缴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2日 00:00 作者:向丽君,杜贵荣 来源:
20日,国家税务总局透露,为方便车船税征缴、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车船税征管的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表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无须再在车辆登记地缴纳车船税。
关于所有权或管理权发生变更的车船税,通知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之前,所交车船税不办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该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车船税。
通知指出,对尚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属应减免税的新购车辆,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审验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为其出具该纳税减免税证明,以方便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新购应减免税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交强险时已缴纳车船税的,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退税。
链接:https://www.chinabuses.com/policy/2008/0522/article_1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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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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