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明日起加收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
记者8日从市物价局获悉,为解决燃油价格上涨对公路客运的影响,南昌市将加收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从10月10日开始执行。
燃油附加与油价调整联动
此前,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江西省公路客运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决定在江西省公路客运票价外向旅客收取燃油附加费,并建立燃油附加与油价调整联动机制。联动方法是以2006年3月25日柴油价格每升4.26元为基数,燃油价格涨幅累计在10%以内不实行联动,不收取燃油附加费。在燃油价格上涨10%以上的,采取在客运票价之外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方式进行联动。燃油价格每上涨10%,将按照不同的运营里程范围,在票价外每票相应的加收燃油附加费。当燃油价格回落时,燃油附加费标准相应下调。
收费标准本月10日起实行
此项费用标准从10月10日开始征收。据了解,本次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为:运营里程在50公里以内的,票价外每票加收1.20元;运营里程在51—100公里的,票价外每票加收2.00元;运营里程在101—200公里的,票价外每票加收4.00元;运营里程在201—300公里的,票价外每票加收6.00元;运营里程在300公里以上的,票价外每票加收8.00元。
车站代收的燃油附加费,扣除票据费用后,应全部返还公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车站和其它部门不得从中提取代理费等费用。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票价因国家已给予财政补贴,不实行联动。有关部门要求,车站代收的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擅自突破规定标准。同时,各车站要按照有关要求,在车票票面上注明燃油附加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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