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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心城市代表专家探讨城乡客运一体化


  近年来在许多城市,公交和近郊班线客运的冲突时有发生,管理体制的不统一已成为阻碍我国城乡客运一体化实施的首要问题。11月2日至3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召开的全国中心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研讨会上,30多个中心城市的代表及有关专家就如何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构建道路运输监管长效机制等进行了积极的探讨。其中,推进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统一开放、运行高效的管理体制成为关注的焦点。

  消除影响农村客运发展的体制障碍

  目前,我国道路客运和城市公交的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统一。一直以来,城乡客运采取的是部门分管的管理体制,参与管理的部门包括交通、建设、公安等,这种管理体制有其形成的历史原因,也曾起过积极作用。但各个部门各自执行本系统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使得客运大市场的整体性、有序性和规范性受到影响,管理成本增加,管理效率不高。城乡道路的不可分割性和城乡交通的分割管理,使得客运布局矛盾不断加大。城市公交线路难以随城市扩大而延伸,农村居民进出城往往需要进行班车和公交车之间的换乘,这已成为我国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的“瓶颈”。现阶段,部分城市已经在实践中对城乡客运一体化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北京、上海、重庆、武汉、哈尔滨、深圳等城市在政府机构改革中理顺管理体制,将城乡道路客运交由交通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加快了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步伐,有利于强化行业管理,同时形成了政令统一、事权统一、统一规划、城乡协调一致发展的新局面。

  各中心城市在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方面虽然走在全国前列,但是依然存在着城乡交通管理体制和基础设施规划不统一、相互缺乏有效衔接,税费政策不一致,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不仅严重制约了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给百姓出行带来极大不便,而且严重制约了区域经济发展。在这次研讨会上,一些中心城市的运管处长们就表示了这种担忧。由于管理体制不统一,班线客运公交化改造难度很大,而且在客运安全监管上也容易出现漏洞,造成扯皮现象。他们呼吁,应加快道路客运和城市公交体制的融合,由一个部门对城乡客运的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实行城市公交与道路客运统筹管理和协调衔接,有利于建立畅通、安全、便捷的现代化城乡客运体系,这已成为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的前提。

  随着体制和市场的融合,加强道路客运和城市公交在城乡道路客运市场上的政策法规的融合也势在必行。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运输条例》和由交通部颁布的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都只是针对道路运输的法规规章。而城市公共汽车主要沿用的是由建设部颁布的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目前仍然没有一个统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道路客运和城市公交进行统一的管理,这也使城乡客运一体化的实施没有法规的保障从而难以实现。代表们认为,应该对城乡道路客运实行统一的发展政策和经济政策,采用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公交在政策法规上趋同,从而实现城乡道路客运市场的经营主体多元化和竞争环境公平化,从市场机制上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交通部公路司有关负责人认为,农村客运应该享受与城市公交相同的税费优惠政策。

  深化运管机构体制改革

  目前,全国各地运管机构除少数省市列入行政编制外,大多数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性质,人事、财政、业务管理隶属于不同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上的不统一,造成运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在某些方面存在着诸多弊端,缺乏生机和活力,如人员进入没有统一的标准,一些单位机构臃肿,在职人员职务调整和岗位流动困难,职权交叉、责任不明等。随着国家税费改革的深入实施,运政机构改革已经势在必行,其中人事制度改革作为重点内容,各级运管机构都在认真分析研究和探索实践。与会代表建议,要深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体制改革,建立管人与管事相统一的体制,将各级运管机构纳入行政编制,同时提升运管机构层次。要加强与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统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能、级别、名称,对运管机构和人员进行统一定编,运管费实行统收统支。要深化运政执法体制建设,建立市场管理与监督相分离的运政执法新体制。

  道路客运市场监管工作涉及体制、法制、人员素质等诸多因素,在当前客运市场监管过程中,交通行政执法体制不顺,执法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导致行业间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给群众造成交通执法队伍混乱、政出多门的不良印象,给市场监管工作造成一定难度。有代表认为,要理顺客运市场监管体系,整合各级运政执法力量,进一步优化监管布局,统筹安排,区域联动,更好地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和各类突发事件,形成执法合力。


责任编辑:艳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