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轮胎销售“三包” 负责
“轮胎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原则,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记者在哈尔滨市工商局召开的汽车轮胎“三包”信息发布会上了解到的。据悉,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损坏的轮胎,都必须履行“三包”。由经销商售出的轮胎或者汽车经销商出售汽车安装的轮胎以商品售出一年内为“三包”期。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则是当初参加轮胎“三包”规定起草的单位之一。
近段时间以来,一些消费者反映,新买的汽车开不久就出现了轮胎质量问题,无论汽车4S店还是汽车制造商或轮胎制造商均以国家没有轮胎“三包”规定为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但据哈市工商部门介绍,2008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第72号公告,批准了《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管理要求》、《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理赔要求》两个行业标准,自2009年3月1日实施。两个行业标准中,分别对轮胎“三包”的范围、“三包”各方的身份界定、“三包”原则、轮胎制造商、经销商、修理者和轮胎用户/消费者的责任以及责任的认定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所有的轮胎制造商、经销商、维修者和汽车经销商,除有法定理由可以不履行轮胎“三包”规定外,必须依法履行轮胎“三包”规定。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轮胎“三包”规定,轮胎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原则。不能保证实施的,不得销售轮胎产品。凡消费者或用户按照国家标准条件正常使用轮胎的,自生产之日起三年内且轮胎花纹磨耗在规定的标准之内的(胎面花纹磨损没有超过新胎设计花纹深度50%)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损坏的轮胎,都必须实施“三包”。由经销商售出的轮胎或者汽车经销商出售汽车安装的轮胎以商品售出一年内为“三包”期。凡不能依法履行轮胎“三包”责任的轮胎制造商、经销商和汽车经销商,将通过公布企业诚信黑名单的方式发布消费警示,经过行政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措施仍不履行“三包”义务的,禁止在哈尔滨范围内经销轮胎或汽车。
另据了解,2010年11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轮胎产业政策》中明确规定,轮胎生产企业达到技术规范并实行“三包”服务的产品,方能进入市场;严禁营销走私轮胎、不合格轮胎、割标轮胎、改标轮胎以及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的载货轮胎和乘用轮胎;严禁经销无三包轮胎。此外还将建立轮胎(包括翻新轮胎)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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