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地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发布
2018年12月18日,《京津冀地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发布,方案计划到2020年京津冀地区基本建成规范有序、合理高效且可持续发展的回收利用体系及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化发展氛围。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推动京津冀地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函〔2018〕68号)要求,结合京津冀地区新能源汽车及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产业发展实际和各自优势,京津冀三地政府联合制定了《京津冀地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实施方案》),现予以公开。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内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示范项目,有关要求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依据《京津冀试点实施方案》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在回收体系建设、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各环节,遴选一批试点示范项目,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业态和新模式。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主体应为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产业链上中下游各环节参与主体可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
2.规范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
3.在试点项目方面应具有较好的前期基础,并可在年内输出实质性成果。
4.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技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试点示范项目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软件需安全可控。
(二)申报主体根据《京津冀试点实施方案》的主要任务自行申报,项目可就回收体系建设、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某一环节申报,亦可涵盖多个环节一同申报。项目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具有鲜明的区域联动特色和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三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地项目征集、初审,后按照《京津冀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试点示范项目方案进行专家评审、现场审核等,择优遴选认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优先考虑能够充分体现京津冀一体化联动的试点示范项目。试点示范期为2年。
三、报送方式
请各申报单位于2019年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四份(装),电子版光盘1份,报送至京津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系方式如下:
北京市:李震彪 ,15122766433,lizhenbiao@catarc.ac.cn
天津市:许玉程,02283607353,tjzyhb@126.com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A座521)
河北省:王志峰,0311-87800296,jnc@ii.gov.cn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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