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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将实施

  从合肥市有关部门获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经由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2006年1月1日起,该《办法》将开始施行。据合肥市交警支队有关人士介绍,《办法》对一些问题首次进行了明确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在无责任情况下,撞了是否白撞呢?合肥市交警支队宣传科科长许广宁介绍说,《办法》中规定,除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外,机动车一方均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办法》还规定,行人违法也要受到强制处罚,并对行人违法罚款的具体数额也进行了规定。另外,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的客车,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在车身喷涂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计的校车标志。《办法》还对教练车出租车做出规定。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站点外等客或上下客,也不得在临时停靠站(位)内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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