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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无3C标志的机车零件不准卖

贾琼


  12月1日起,13类机动车零部件必须强制认证

  2006年12月1日起,鞍山管辖范围内的13类机动车零部件必须进行强制认证。经销商和生产商未经强制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等违法行为将受到5到20万的罚款。

  记者从鞍山质监局质量处得知,针对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的特点,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3C标志)的管理和使用,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布公告,公布了制定的《部分机动车零部件产品3C标志的使用规定》。从12月1日起,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和进口。

   鞍山质监局质量处的负责人表示,强制认证的13类机动车零部件的商品包括机动车辆的喇叭、蜂鸣器,机动车辆照明装置,汽车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其他照明或视觉信号装置,机动车回复发射器,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后视镜,汽车后视镜,摩托车后视镜,汽车座椅,座椅头枕,其他车身未列名零部件,汽车燃油箱,汽车内饰件,其他机动车用锁,汽车门锁,汽车车门保持件,其他机动车辆用制动器及零件,机动车用液压制动软管,机动车用气压制动软管,机动车用真空制动软管,汽车行驶记录仪。认证后商品的名称与HS编码必须是一一对应的。

   鞍山质监局根据本次机动车零部件强制认证的标准,将于12月1日后对鞍山地区机动车的生产商、销售商进行严厉检查和监督,特别是铁西八家子一带汽车销售点较为集中的地方,对依然没有进行强制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继续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责任人,质监部门将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处以经销商、生产商等5到20万的罚款。

   依据这次强制认证规定的条款,采用模压或印刷方式加施标志的灯具(汽车和摩托车)、回复发射器、车身反光标识等产品,在2007年5月31日前,允许粘贴标准规格标志出厂销售、进口;对于已停产车型的维修灯具、制动软管等产品,其维修零部件认证证书中列出的型号,可允许在2007年5月31日后继续粘贴标准规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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