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出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这一税种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按照车船税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警用车是免征车船税的。除此以外的机动车辆,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各保险公司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并要求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车船税。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此外,对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 此前,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规定了各类车船的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小轿车车船使用税将从今年起由过去的每辆车每年320元涨至420元;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分别为每年每辆540元、480元、420元;微型客车(车长小于等于3.5米,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升)为300元。货车按自重(整备质量)每吨96元,低速货车按自重(整备质量)每吨84元。摩托车每辆每年7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