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用户之声...新闻快报

青岛:营运车辆检修后仍不合格将强制报废


  条例规定,对营运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除环保部门不予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同时,条例提出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配备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共汽车。现有的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维修治理或者更新。

  另外,为进一步加强对经维修治理仍不能符合规定标准的机动车的控制和监管,条例提出,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办理注销登记,并监督解体。


责任编辑:艳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