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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员会日前下发的通知,青岛市从本月5日零时起,客运出租汽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燃油附加费的加收标准为每客运车次1元。
根据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下发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青岛市汽油价格已从本月1日起上调。其中,90号汽油零售价格由每升4.45元(含清洁剂,下同)上调为4.86元。此价格已高于规定的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油价标准。 据了解,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去年下发的《关于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油价格实行联动的通知》中规定:“以90号汽油零售价格为油运价格联动燃油代表品价格,当油价上涨为每升4.52元(含4.52元)—5.52元(不含5.52元)区间时加收燃油附加费”。 市物价局介绍,燃油附加费在计价器显示金额之外由驾驶员向乘客另行收取。营运的客运出租车辆必须在车内醒目位置张贴行业主管部门印制的交费提示,并提供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否则,乘客有权拒交。 据了解,客运出租汽车加收燃油附加费以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和市场的监管,从严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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