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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机动车不“环保”不准上路

  
  
姜玉泰
  


  青岛将对机动车实行环保分类管理
  
  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源头。记者11月22日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获悉,青岛正立法限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对机动车实行环保分类管理制度,排放达不到标准不准上路行驶。

  排气检测不合格不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

  据了解,目前青岛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130万辆。由于机动车增长过快,相当一部分机动车质量标准不高,加上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等客观因素的影响,造成机动车排气污染日益加重。根据环保监测部门对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环境空气的监测,交通干线两侧人行道空气中,机动车排气污染占空气污染总量的一半以上。而机动车污染物主要集中在离地面1米左右的层面排放,正处在人的呼吸带附近,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十分严重。为此,青岛专门制定《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11月21日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草案提出,对在青岛市登记和外地委托该市代检的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摩托车除外),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外地转入该市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检测。对不符合该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应当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左内侧。

  行驶中冒黑烟暂扣行驶证并罚200元

  草案还对机动车拒绝参加排气检测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在用机动车未按时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每辆机动车处200元罚款。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或者在检测、抽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用机动车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通知当事人提供标志或者补办手续,可以并处200元罚款;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按每辆车处200元罚款。
  对在青岛市登记和外地委托该市代检的机动车,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处200元罚款。外地号牌机动车第二次行驶到该市仍出现冒黑烟也将被罚款200元。

  公交车达不到排放标准应维修或更新

  公交车等营运机动车使用率高,保养往往不及时,是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的重点。草案对此进行了规定。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配备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共汽车。现有的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维修或者更新。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另外,草案还规定,销售车用燃料的单位,应当明示燃料质量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车用燃料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编辑:艳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