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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再修汽车燃料费征收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0日 00:00 作者:刘文忠 来源:法制日报

  台湾汽车业相当发达,并拥有庞大的汽车服务网络。同时,台湾很重视对汽车业的监管,这从“汽车燃料使用费征收及分配办法”中可见一斑。台湾“汽车燃料使用费征收及分配办法”虽仅仅12条近1500余字,但截至2010年7月却经过了20多次的修订,修订的内容涉及公民的财产权、行政征收与环境保护等诸多问题。


  明定费率严格征收程序


  台湾地区汽车使用管理包括税和费两部分,即以汽车牌照税和汽车燃料使用费为基础。对公民课以税收以外的费用征收事关公民的财产权,是严格依照职权法定原则,遵循授权程序由特定的机关予以征收,且征收数额和标准均由法律明文规定,并遵照财产征收的平等原则与比例原则,以便切实维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受任意侵犯。根据台湾“公路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公路主管机关为公路修建、养护及安全管理所需经费,需征收汽车燃料使用费;其征收费率不得超过燃料进口或出厂价格50%;而第二款则明定了汽车燃料使用费的征收可以明确授权制定部门按照指定数额进行征收。可见“公路法”已就汽车燃料使用费征收目的、对象及征收费率之上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就征收方式及征收后的分配办法,授权主管机关进行制定。


  台湾在“汽车燃料使用费征收及分配办法”中规定,根据各型汽车每月耗油量及费额明定燃料使用费征收率,规定汽油每公升新台币2.5元,柴油每公升新台币1.5元。汽车耗油量按各型汽车的汽缸总排气量、行驶里程及使用效率推计其实际耗油量,每车每月耗油量计算公式为(每日平均行驶里程×30×每月平均行驶效率)×每车每公里耗油量=每车每月总耗油量,该公式充分考虑了汽车的排气量、使用率和行驶里数,按照总耗油量计算汽车燃料征收费率,实际上台湾正在考虑减碳排放计划,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汽车随油征收燃料费的举措在于控制与减少汽车带来的污染,从汽车燃料使用费征收上调控减碳排放计划。


  业者及消费者利益兼顾


  根据“汽车燃料使用费征收及分配办法”,领有特种车行车执照并免征使用牌照税的消防车、救护车、警用巡逻车、警备车、侦防车、勘验车、侦缉车、洒水车、水肥车、垃圾车及运送邮件的汽车、外交使节车及享有外交待遇的外国人汽车、经公路主管机关核准的市区汽车客运业及公路汽车客运业、专供大众运输使用的公共汽车、电动汽车和出租车及部队编制装备内的军用汽车,免征汽车燃料使用费。


  台湾当局考虑到油价波动不仅时间长且短期内变动剧烈,汽车货运业、汽车货柜货运业及游览车客运业在现有环境条件下,短期内难以通过调整运价达到吸收成本,增加营收的目的;同时考虑到台湾旅游与货运市场经营的需要以及减少物价波动对上述行业造成的冲击,为能适当反映经营业者的成本,维护消费者权益,因此规定免征上述行业营业车辆的汽车燃料使用费。鉴于出租车业者经营环境日益艰难,为减轻其负担,提升其服务品质,免征出租车的汽车燃料使用费,促进社会公平与和睦。


  补缴最高期限为五年


  为免去民众对于汽车燃料使用费补征期限过长的疑虑,“汽车燃料使用费征收及分配办法”增列但书规定,对于已办理报停、报废、缴销、注销、吊销牌照之车辆经查获违规行驶者,最长仅补征五年之汽车燃料使用费。


  “汽车燃料使用费征收及分配办法”严格明定汽车燃料费征收的起算时间,规定:汽车所有人新领牌照、办理过户或其他变动情况新领牌照者,自登记之日起征,申请过户者,应先将当季(年)费额及欠费缴清,申请换(补)发牌照或变更登记者,应缴清其当季(年)以前的欠费,因故停驶者,应办妥报停手续,并将欠缴费额缴清至申办报停前一日止,如已缴足当季(年)费额者,其多缴部分,可按日计算退费;复驶时,自复驶登记日起征。


  鉴于已办理报停、报废、缴销、注销、吊销牌照之车辆即推定车辆已不使用,如经查获违规行驶者,自办理报停、报废、缴销、注销、吊销牌照之日起,该车辆应视为仍继续使用至最后一次违规日止并应补缴汽车燃料使用费,但是上述补缴汽燃费规定未订有期限,在实际诉讼中有补缴十年以上的案例,这些也屡遭民众质疑。为免民众对于汽车燃料使用费补征期限过长的疑虑,2010年7月台修订该办法增列但书“已办理报停、报废、缴销、注销、吊销牌照之车辆经查获违规行驶者,除依法处罚外,并应补缴自报停、报废、缴销、注销、吊销牌照之日起至最后一次违规日止的汽车燃料使用费。但补缴期间最长以五年为限。”


  缴纳燃料使用费不再采取通知书送达作为要式条件,而采用公告送达,减少了燃料使用费征收因采取要式法律行为而增加的诉讼纷争。


  一个成熟的汽车社会,不仅体现在规模上,更应体现在对汽车管制的法治文明程度上。台湾为促进汽车燃料使用费征收的公平合理,实现减碳排放计划,明定汽车燃料使用费的征收办法,严格法定程序,充分考虑了市场条件下油价波动带来的对汽车产业的冲击,对某些行业适当减免汽车燃料使用费。当然如何从行政实体与程序上进一步促进税与费征收的合理与合法,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并能发挥其系统的社会调整职能则更是立法者与全社会要共同努力探索的。

链接:https://www.chinabuses.com/policy/2010/0810/article_23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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