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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醉驾即定罪“危险驾驶”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00:00 作者:coach 来源:华西都市报(成都)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12月20日再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再次修改,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草案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八)二审草案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危险驾驶”定罪;审判时年满75岁者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关键词】危险驾驶


  严惩“马路杀手”“醉驾”即“拘役”。


  不久前,“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如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前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从刑法此次修改来看,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后,是否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并未明确。


  【关键词】75岁免死 


    拟残增忍限手制段条致件死的除外。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已满75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的限制条件,以适应实践中各种复杂情况。


  此前的草案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在今年8月人大常委会对草案的初次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75岁免死”的条款,可能会对人们起到负面的导向作用,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留下后患,因此建议立法必须考虑实际情况。初次审议后,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有的地方和单位建议将“75周岁”修改为“70周岁”,这样更能体现矜老恤幼的传统和保护人权的理念。有些网民提出,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们的寿命也逐渐提高,已满75周岁的人,完全有能力实施特别恶劣的犯罪,如果一律规定从轻,可能导致这部分人群故意犯罪增多。


  经研究,草案二审稿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有关专家认为,这样既体现了对老年人的人道主义精神,同时也照顾到复杂的社会现实。

链接:https://www.chinabuses.com/policy/2010/1222/article_27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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