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将以危险驾驶定罪 不论情节一律拘役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00:00 作者:杨华云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2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会议将持续至25日结束,并表决各项议案。
本次会议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
根据会议议程,还将审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决定任免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醉驾不论情节均拘役
醉驾、飙车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根据最新的修改草案,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二审草案稿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前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针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审稿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它是一个过失犯罪。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此次,对于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否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未明确。
链接:https://www.chinabuses.com/policy/2010/1222/article_27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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