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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1日 00:00 作者:coach 来源:东莞市政府网


  第二十一条(重新准入管理)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镇(街)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细则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二十二条(准入信息管理) 镇(街)交警大队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分别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镇(街)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从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镇(街)交警大队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镇(街)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核准准入管理)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镇(街)交警大队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镇(街)交警大队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第二十四条(获取资格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 无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五条(获取资格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镇(街)交警大队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见附表3); (四)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五)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资格审批要求) 镇(街)交警大队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镇(街)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资格管理)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第二十八条(资格信息通报) 镇(街)交警大队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校车驾驶人的信息交换机制,每月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取消资格的情形)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交警大队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被记满分记录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三十条(通行路线规划要求)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校车不得在未正式开通的道路上行驶。


  第三十一条(通行条件改善)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镇(街)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通行要求)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通行管理) 交警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四条(通行条件规范)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交通部门应根据学生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和建设校车停靠站点标牌,设置好预告标识,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并加强维护。


  第三十五条(通行规范)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六条(通行前提)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校车所属单位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七条(通行速度要求)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八条(通行违规处置)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通行工作机制) 交警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交警、教育应建立校车安全事故即时信息通报机制。交警部门接报校车安全事故,在出警之后,应第一时间通报属地同级教育部门,共同做好事故的后续处置工作。


  第四十条(乘车安全条件设置) 校车必须配备随车照管人员。A类校车随车照管人员由本校教师担任。B类、C类校车由服务提供单位指派专职或兼职随车照管人员,或服务双方协商由学校指派跟车照看人员。镇(街)教育、交警部门应定期组织校车所属单位开展随车照管人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学习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知识。


  第四十一条(照管人员职责)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在学生上下车时,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落座后,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校车启动后,负责维护车内秩序,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校车到达目的地后,负责核实学生下车人数,并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二)负责监督校车驾驶员,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负责如实记录每日校车运营信息,包含学生上下车时间、人数等信息,校车路途运行情况,以及校车驾驶员驾驶行为情况。负责监督校车运营情况,存在超载、超速等违规现象的,应及时向属地交警或教育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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