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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理配建让公交车“有家回”,佛山公交站场配建新规举行听证会

2019-11-27 作者:诺一 来源:佛山交通

  按照广东省佛山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起草了《佛山市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佛山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了进一步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办法》和《指引》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2019年11月26日下午,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办法》和《指引》听证会。

  完成听证工作后,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将依据听证会各位听证人的意见与建议,对《办法》《指引》进行修改和完善。随后,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程序规定,上报市政府印发并组织实施。  

  起草背景让更多公交车有“家”可归

  佛山市公交站场短缺由来已久,当前,佛山公交车均公交站场面积仅120平方米/标台,远低于相关规范关于公交站场综合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标台的要求,自有用地公交站场仅占19%(约有70%场站为临时场站,约有11%为租用场站)。公交站场历史欠账较多,制约了佛山市公共交通的发展。      2013年,佛山市政府印发实施的《办法》(佛府办〔2013〕26号),出台后效果显著,但由于公交站场配建仍属于新兴事物,在国内尚无成熟经验和法规可以借鉴,在技术标准、进度掌握、管理维护、产权移交等方面,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在上述背景下,为加快推进公交站场建设,提高公交站场供给水平,促进公交站场设施可持续发展,对《办法》(佛府办〔2013〕26号)进行修订。  

  公交站场是公交服务网络的重要节点,是公交服务可用性的第一要素。为落实和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资源,有效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效率,进一步巩固将公交站场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的配建机制,保障配建公交站场的全流程规范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今年,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起草了《佛山市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和《佛山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

  听证现场代表们高度认可 齐呼吁早日实施

  今日的听证会设听证参加人9人。其中包括,公共交通管理和运营(TC公司、站场管理、公交运营公司等)从业代表4人,房地产行业代表1人,交通运输协会代表1人,市民代表3人。会议上,听证陈述人介绍了《办法》《指引》的编制背景、依据以及主要内容,并听取听证参加人对《办法》《指引》的意见及建议,就听证参加人提出的相关问题予以回应。

  会上,听证代表们高度认可《办法》《指引》,认为《佛山市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佛山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有效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将有效推动佛山公交都市建设和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保障。

  会议结束后,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将依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提交市政府作为《办法》《指引》批准实施的重要依据。

  新规亮点逐个数 “新家”建不建、怎么建、如何管更明确了

  此次《办法》和《指引》的起草,结合了佛山市公交站场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工作标准进行了细化。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明确规划编制要考虑公交站场配建

  新增对公交站场专项规划内容的规定,要求专项规划应考虑配建公交站场;新增对规划衔接的要求,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地块开发细则编制或修订时,应与公交站场专项规划衔接一致;新增对控规局部调整的规定,明确控规局部调整也需要合理落实配建公交站场。

  二、明确土地供应配建落实要求

  根据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结果调整相关部门名称,并将土地“出让”改为“供应”,同时补充划拨地块纳入配建机制的情况;另外,补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公交站场配建意见时应提供宗地周边地块已建成和已划拨或土地供应地块的建筑规模等资料的规定;调整公交站场配建意见的内容要求;简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专题研究的内容要求。明确划拨地块配建意见落实的要求,并增加了配建意见变更的流程等规定。

  三、明确配建站场设计、建设、竣工、验收要求

  明确配建公交站场与主体建筑须同步房屋确权登记;新增对宗地交通影响评价审核的规定、规划许可审批阶段的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定的规定;据部门职能划分,调整了对配建站场总平面图设计方案审核工作主管部门,补充了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内容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验配建公交站场完成情况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同意并确认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四、明确配建站场竣工移交管理要求

  新增了配建公交站场竣工验收后续移交手续的相关规定、配建公交站场的不动产权权属的规定及配建公交站场建成后移交登记、管理维护阶段所产生的费用分担的规定。补充了关于配建公交站场不动产权登记的规定;调整了配建公交站场的经营管养单位。

  五、公交站场配建保障问题处理

  新增了关于配建公交站场技术指引、利用建筑架空层设置、配建站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的规定;关于配建公交站场优惠政策的规定,鼓励各区政府根据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关于配建公交站场纳入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的规定,以监督开发单位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关于配建公交站场投入使用后主管部门跟踪监督管理的规定,保障其正常使用。另外补充了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的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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