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对工伤审理条例做出修改
自己购买的客车,以客运公司名义运营,中途因车祸死亡,这可以算工伤吗?很多人认为这是天方夜谭,但今后挂靠的汽车运输公司将承担工伤赔偿责任。12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工伤的认定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常常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劳动关系的认定成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焦点。”市高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樊非介绍说,最具争议的就是挂靠双方的劳动关系问题。据了解,修改后,法院将认定聘用的司机和售票员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同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有争议时,人民法院也不得径直以事实不清为由,判决撤销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而应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事实依法进行审查。
附: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因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导致合同无效,应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终止或续订合同而延续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了“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已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或默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的;
五、试用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既不解聘,又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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