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商用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商用车、低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0月31日。
联系地址:北京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邮 编:100804
电子邮件:vehicle@miit.gov.cn
内容如下: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商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商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商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商用车产品,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第2.1.2.2款(半挂牵引车)、第2.1.2.3款(货车)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所定义的车辆。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商用车产品许可。
第二章 许可条件及管理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商用车产品类别,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实施分类管理。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商用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货车类、客车类产品,其中货车类产品包括轻型货车、中重型货车,客车类产品包括轻型客车(含改装类)、大中型客车(含改装类),具体见附件1《商用车类别划分表》。
第五条 新建商用车生产企业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企业拟跨产品类别生产商用车的,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批准手续。
第六条 商用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五)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
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许可条件可以适当简化,具体见附件3《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
第七条 商用车产品许可条件:
(一)商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商用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商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1、凡本网注明“来源:www.chinabuses.com”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客车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www.chinabuses.com”。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客车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copyright#chinabuses.com
- 国务院发布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有哪些变化?[05-11]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项目的通知[04-23]
- 交通运输部发布公交驾驶员检测要求意见稿 看看都有哪些新变化[04-19]
- 客车行业迎来这些利好!交通运输部发布财税优惠政策目录清单[04-12]
- 2024年一季度汽车行业标准法规汇总 哪些将对客车带来影响?[04-10]
- 2024年3月客车行业新政策汇总,哪些值得关注?[04-09]
- 关于开展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辆选型工作的通知[03-21]
- 北京市长殷勇:正在谋划更大范围的自动驾驶建设[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