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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政策法规首页 >> 政策法规 >> 车险示范新条款发布 减轻索赔之累

车险示范新条款发布 减轻索赔之累

2012-03-16 作者:俞燕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文字大小:【】【】【
根据保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中国保协负责组织拟订商业车险协会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制定保险公司理赔实务指引。
关键字:车险 索赔 险费率改革 中国保协

  险费率改革正式启动之后,相关配套措施也将陆续出台。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称“中国保协”)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下称《条款》),就调整车损险的承保和理赔方式等四个主要方面进行了修订,减轻了消费者与保险公司沟通索赔之累。


  根据保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中国保协负责组织拟订商业车险协会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制定保险公司理赔实务指引。


  中国保协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作为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的行业范本,《条款》在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针对商业车险中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主要就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条款》调整了车辆损失险的承保和理赔方式,明确规定车损险的保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损,保险公司按保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则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额内计算赔偿。而在现行操作中,车损险的保额是按新车购置价、车辆实际价值、协商价值3种方式之一确定,保险价值按投保当地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而保额是在投保时确定,在车辆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下,两者的差距会造成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的现象。


  《条款》同时对“代位追偿”进行了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在保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可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从而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同时减少免赔事项,删除了原有条款中存在争议的“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等责任免除,免去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部分绝对免赔率。此外,对消费者最关心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等内容进行了针对性完善,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


  中国保协相关负责人表示,示范条款发布后,中国保协还要进行商业车险参考纯损失率的测算以及行业平台的改造,保险公司则要进行承保和理赔系统的改造、示范单证的设计等工作,因此,新车险条款争取在年底前正式实施。

[编校:李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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