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成经营性公路
中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2012年4月12日联合下发通知,禁止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划转成经营性公路。
近期,中国个别地方以搭建公路建设融资平台为由,进行公路违规转让或变更收费权属。为此,上述五部委发布通知:禁止以体制调整、资产重组、有利融资等名义,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将政府还贷公路,包括在建或已批复,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政府还贷公路,转为经营性公路,随意变更政府还贷公路属性。
通知指出,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转让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转让国道(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应当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通知称,凡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已将政府还贷公路转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管理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尽快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组织实施,确保政府还贷公路属性归位。
通知指,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为经营性公路后,已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收费期限的,要恢复原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对已批准的政府还贷公路,在建设过程中转为经营性公路并确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单位重新批准。
此外,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但要统筹安排公路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债务规模,防范金融风险。
据交通运输部官员介绍,经营性公路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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