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对石油炼化业开征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称,从2013年1月1日,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以石脑油(1元/升)或是燃料油(0.8元/升)的税率进行征收。
公告还表示,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规定征收消费税;其他产品,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名称、质量标准一致,且按有关产品检验证明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此前,纳入国税局征税范围的液体产品有汽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溶剂油和润滑油,其中汽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柴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据了解,2008年,中国实施了燃油税费改革,税务机关在贯彻各项税收政策中,发现一些石油炼化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采取变换名称的方式,以化工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一些商贸企业购进非应税产品后再采取变名的方式转换成应税产品销售。
税务总局在对公告进行解读时称,石油炼化生产企业不但逃避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而且下游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购进这些油品,在未负担消费税的情况下还多抵扣了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款双重损失。
卓创资讯预计,这将对调油市场乃至山东地炼等民营企业影响较大,或将引起市场的大洗牌。
据了解,目前国内汽柴市场的供应格局是,中石化占据45%的市场,中石油占据34%,中海油占据5%,地炼占据13%,调油商占据3%。
卓创资讯分析师陈晴表示,对于调油市场而言,意味着所有的原料即将征收消费税,调油成本将会暴增。在原料成本优势减少的情况下,不少调油商表示,届时或将调整调和原料的采购,挑选相对质量较好的调和原料。当然届时调油的利润必然大跌,预计调油市场会有相当规模的萎缩。
此外,对于地方炼厂而言,所售产品加上消费税后,调油商接盘将减少,产品面临滞销的情况下,炼厂也必然调整炼油结构,或是压缩低利润的副产品的产出,及自己增加调油板块,或者增加深加工产品来消耗滞销的产品。
“而对于成品油市场来说,调油市场萎缩后,‘正规军’成品油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必然大增,减少了两大油企的竞争对手,其在成品油供应上的垄断地位将更加牢固。”陈晴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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