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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对重度污染天气限产限行立法

2013-01-24 作者:王尔德 来源:21世纪网

  上周的北京雾霾,加速了北京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立法进程。 


  2013年1月19日,北京市法制办发布《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该草案明确提出,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大气污染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部分机动车停驶。


  北京市法制办表示,新的条例将替代从2001年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截止期限为2月8日。


  记者获悉,制定于1997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其修正案草案还在国务院法制办,目前还没提交到全国人大。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暂未列入全国人大2013年的立法修法计划。”一位接近全国人大的专家对本报介绍。


  限产、现行双管齐下


  草案称,北京是国务院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在达标之前,市政府可以采取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根据《北京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2030年北京市空气质量才能达标。这意味着未来18年,北京市将采取严格的治理措施。”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胡涛对本报表示。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草案对于“屡教不改”的排污企业将加大处罚力度,进行惩罚性处罚,规定为“多次违反本条例同一规定的,具有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可以在上一次罚款金额基础上加倍处罚,但单次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同时,在重污染天气,北京将采取强制应急措施,其中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排污单位拒绝停产、部分停产,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从积极的角度来看,上述措施可能对治理污染能起到一定作用。”前述接近全国人大的专家对本报分析,将这项行政权力赋予北京市政府是有上位法的依据的,但是要赋予北京市环保局则可能要存疑。问题是北京市政府的执法程序需要花费的时间太长,无法应急。


  同时,草案还对“在用车区域限行”做出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按照车辆的排放水平、使用年限或者车型,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机动车违反这一规定进入限制行驶区域的,由公安交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


  《草案》也提出,根据国家有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与相关省市推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建立相关区域合作制度。


  本报获悉,尽管《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提出,京津冀要建立由环保部牵头、三地政府参与联席工作会议制度,但京津冀三地还未就联防联控开过区域协调会议。“联防联控的内容单靠北京的地方政府规章无法解决问题,必须上升到国家层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去规范。”胡涛分析。


  按日计罚写入修正案草案


  本报获悉,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并于1995年、2000年先后两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


  “就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三次修改,草案涉及到的内容很多,主要包括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制度以及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管理措施。”环保部的一位官员对本报透露。


  一位地方环保厅官员分析,将PM2.5纳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此次修法要将这一制度法制化、固定化。


  “单是靠立法还远远不够,联防联控机制如何建立,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前述地方环保厅官员分析,“靠环保部牵头不同区域的协调,恐怕效果有限,我认为,必须由国务院出面建立一个协调机制,确保联防联控能够落地。”


  “《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规定的管理措施较为简单,对油品和清洁能源机动车也只作了引导性规定,这些规定已难以适应控制PM2.5的需要。”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的黄海华和张晓莹近日撰文指出,建议从新生产机动车生产一致性检查、机动车检测与环保标志、机动车因环保不达标强制召回、车用燃料标准等环节研究具体管理措施,在污染防治与公民机动车使用权之间找到平衡点。


  此外,本报获悉,根据修正案的草案,大气污染处罚额度十年不变的局面将被打破,违法企业或将面临高价罚单。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处罚上限为10万元;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此法规定的罚款最高限额仅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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