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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蓄电池回收新政将出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4日 00:00 作者:任天游 来源:客车网[www.chinabuses.com]

    记者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版)》(简称《政策》)已经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发布在即。业内人士认为,《政策》明确了回收责任的主体,解决了电池回收商业化的瓶颈问题,潜在的市场空间巨大。

  《政策》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信部共同制定的。主管部门的人士表示,目的是指导相关企业合理开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生产及回收利用工作,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政策》适用的产品是为电动汽车动力系提供能量的蓄电池,由蓄电池包(组)及蓄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不包括铅酸蓄电池。

  数据显示,到2014年年末,我国新动力轿车保有量已超越12万辆。新动力汽车保有量的高速增长,也预示着动力电池的回收再利用拥有广阔的市场。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预测,到2020年,我国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累计报废量将达到12万至17万吨的规模。尽管潜在市场空间巨大,但是由于职责主体不清晰,制约了电池回收的商业价值挖掘。

  目前,中国车用动力蓄电池收回运用首要涉及蓄电池出产者、整车公司、收回运用公司、消费者等有关主体,因为缺少有关法规制度,关于车用动力蓄电池收回运用的职责主体没有清晰,变成展开车用动力蓄电池收回运用办理的首要妨碍。

  为此,《政策》明确,动力电池回收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应承担电动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体系之外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

  这意味着,绝大多数电动汽车的动力电池回收责任在电动汽车生产商上。“在我国传统生产理念中,生产者仅对生产进程中发生的环境污染承当职责。”业内人士介绍说,生产者职责延伸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兴起于欧洲,并在资本归纳运用和抛弃物处理上取得了很大的效果,在生产者职责延伸制度下,出产者有义务在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内承当环境保护职责。

链接:https://www.chinabuses.com/supply/2015/0924/article_65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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