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旅游客运车 可异地接团
2009-06-01 作者:王芳 来源:贵阳晚报
6月1日起,《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开始正式实施。有关人士称,条例中最重要的包括三点,其中两点与旅游客运直接有关。
据介绍,该条例与贵州省之前实行的旧《条例》基本没有雷同。有关人士称,这是一部全新的条例,其中很多条款虽然在之前便已开始实施,但现在最终确定下来,使之有法可依。
有关人士称,该条例中最重要的包括三点: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6年,经营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按照国家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同时,鼓励发展旅游客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旅游客运市场;旅游客运包车可以按照旅游合同及旅游接待行程计划,在车籍地以外接送相关旅游团队。
另外,该条款也细化了处罚条例,从今日起,对违规违法车辆可处以罚款20-2万元不等。该条例严格规定,客运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不得坑骗旅客,强拉旅客、甩客或未经同意更换运输车辆;站外揽客;无正当理由停运、阻碍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共秩序等。
其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或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的,将处罚20元-200元不等;而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或者使用伪造、倒卖、转借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最高可罚款2万元。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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