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11月起营运客货车油耗不达标不得入市
由国家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11月1日起实施,营运客货车辆油耗不达标将不得入市。届时,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将贯彻执行这一新政。
当前,我国能源消耗强度高、规模大,能源问题已成为关系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据国家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司长李刚此前介绍,道路运输业是能源消耗大户,所消耗的成品油占全国成品油消耗总量的30%左右;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货车百公里油耗高出一倍以上。为实现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目标,必须从控制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入手,限制高耗能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办法》规定,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符合相关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并且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
车辆生产企业可以自愿选择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燃料消耗量检测合格并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新生产车型,方可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有关要求。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允许其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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