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公交车线路许可不得转让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将正式施行,12月1日吉林省运输管理局在交通大厦门前、中东大市场附近、景阳广场等地分别设立了宣传点,向过往司机和市民分发宣传单和条例宣传册。据了解,条例实施后,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许可将不得转让。
吉林省运输管理局局长闫长文说,截至2009年年末,全省共有公共电汽车1.1万辆,共有城市出租车6.5万辆,城市公共客运从业人员达15.6万人。2009年9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该条例将正式施行。该条例共7章73条,分别对城市公共客运专项规划、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许可、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规范、行业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相应规范。
新条例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期限作出了规定,公共汽电车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出租汽车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针对当前城市客运行业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新条例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是要求企业须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投诉受理制度等,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对驾驶员运营服务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杜绝拒载、甩客、高额收取费用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建立信誉评定制度,管理部门可依据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规范,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可据此作出奖惩,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吊销许可和资格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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