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行业收高额退票费” 潜规则侵害消费者权益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5日 00:00 来源:黑龙江日报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解决消费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城乡居民消费增长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公布消费领域第二批侵害消费者权益8大潜规则行为,其中客运行业收取高额退票费名列其中。
案例:消费者购买火车票后因有事不能成行,退票时就要被收取百分之二十的退票费;消费者购买打折机票则不能签转、更改、退票、升舱。
点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客运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但实际当中,客运企业对退票空出的座位在发车前能够销售出去的,也仍然收取高额退票费。这种做法剥夺了消费者作为合同一方的平等权利。打折机票,不退票、不改签的规定也是一个霸王条款,它使经营者拥有过多的权利,使消费者“享有”更多的义务。
链接:https://www.chinabuses.com/keyun/2010/0315/article_188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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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315、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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