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道路交通新规2011年起实施
7天后,也就是2011年1月1日,《江西省道路交通运输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规定,公交站名不得有偿冠名。
另外,2011年1月19日,将进入春运。为规范春运秩序,让旅客安全、轻松回家过年。昨日,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在南昌长途汽运站开设咨询窗口,宣传《条例》。
春运超载最高罚款3000元
据悉,即将实施的《条例》明确规定了关于春运违规经营的处罚办法:春运期间,客运经营单位(者)必须在车厢的显著位置公示监督投诉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出行旅客遭遇不平等待遇的,投诉经核实后,道路运输机构将对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道路运输许可证。
公交站名不得有偿冠名
公交车是市民出行最常用的交通工具,公交站台的名字承载着老百姓认路、识路的重要信息。《条例》对城市公交汽车站点的命名也作出了不得有偿冠名的要求。
《条例》指出,城市公共汽车站的命名,应该以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名胜古迹、重要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的名称确定,不得有偿冠名。而目前,南昌不少公交车站点都有两个名字,比如公交车到福州路时,站名为福州路口、智通广场。
这种情形是否违规了呢?昨日,南昌公交总公司工作人员陈国亮告诉记者,南昌公交车站名都是经过严格审核的,主站名符合政策规定,只是增设了一个副站名。“并不会给市民带来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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