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上调公路客运票价最高限
2011年6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自治区发改委共同制定并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运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2011年6月20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新疆现行的基本运价最高限是2009年初制定的,为0.104元/人公里。但从2008年12月至2010年12月,0号柴油价格从5.62元/公斤调整到7.63元/公斤,涨幅达36%,加上其他运输成本增加,目前新疆道路客运企业整体处于亏损状态,影响了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因此,相关部门在对全区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客运收入、运输成本、油耗成本、客运票价等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决定适当调整基础运价率。
2006年9月,为应对当时成品油价格改革对道路客运经营成本带来的影响,新疆将客运票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即在基础运价基础上允许上、下浮动30%。新的《细则》对票价计算办法作了调整,将现行票价实行上、下浮动改为最高票价管理。最高票价管理,即在确定的基础运价率基础上加成30%,确定最高票价,下浮不限。客运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下浮价格。
一张长途客运车票价格,是由基本运价+站务费+通行费+燃油附加费构成的。假设站务费、通行费、燃油附加费三项费用不变,基本运价的最高限提高后,理论上运输企业最终出售给乘客的票价将有所上浮。
“当然,客运企业还要考虑淡旺季因素,票价不一定就采用基本运价的最高限。”南郊客运站一位相关人士说,“即使基本运价的最高限提高到0.12元/人公里,跟全国来比,也是比较低的运价,甘肃都是0.14元/人公里。”
此次《细则》还规定,对货物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据了解,新疆曾对货物运输实行政府指导价,但实际上,随着货运市场的充分竞争,这个指导价已名存实亡。今后货物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格,意味着货运价格完全市场化。但《细则》同时规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客货运输仍实行政府定价。
《细则》取消了现行票价构成中的客运附加费项目,增加了旅客站务费和燃油附加费。燃油附加费面对范围为全区道路客运车辆,细则将于近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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