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3月16日实行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广东出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5年3月16日起实行。《条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校车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校车费﹔要求校车驾驶人要提供无犯罪証明,并且应在确认车上乘员全部离车后方能关闭车门离开﹔校车还要配备汽车行驶记录仪进行实时监管,校车超载将被处以2000元罚款。
卫星定位实时监控
《条例》明确,校车应按规定配备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进行实时监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立的重点车辆监控平台,应当对校车运行进行统一监管。
若校车驾驶人因病或者其他塬因无法驾驶校车﹔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因交通违法被查扣﹔校车发生故障或者进行维修等情形,导致校车无法正常运行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经向当地发放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于当日内临时调配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校车或者有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并使用塬校车标牌。
校车驾驶人除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外,还要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証明。
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条例》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超速行驶。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对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处500元罚款﹔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针对有些地方发生过学生被遗忘在小车上而导致的惨剧,《条例》明确要求,校车驾驶人应当协助随车照管人员核实上下车人数,在确认车上乘员全部离车后方能关闭车门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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