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河南省车船税“捆绑”交强险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26日 00:00 作者:丁新伟 来源:
4月1日起,车船税将和交强险捆绑在一起——省地税局日前出台《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按照规定,目前国内大部分地区已经实施交强险捆绑车船税。省地税局财产税处一位负责人说,“此次捆绑征收不是强制性的,我省车主可自行缴纳车船税,但自行缴纳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过期则须捆绑交强险”。
车船税的征收标准为:小型客车(9座及以下)为每年360元,微型客车(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升)每年240元。20座及以上的大型客车每年480元,10至19座的中型客车每年420元。载货汽车每年84元,三轮低速货车(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每年60元,专项作业车每年84元,摩托车每年40元。
这位负责人说,车船税按年度征收,一次缴纳。在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如果无法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不需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后,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目前,河南省有16家保险公司可代收代缴车船税。
链接:https://www.chinabuses.com/policy/2008/0326/article_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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